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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权限

地方议会除要履行其立法机构的职能外,还是代表居民民意的机构,所以拥有决定居民福利、社区开发等与居民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方针的权利。具体包括审查/批准/拒绝法规和提案的权利,进行行政审计的权利,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利,请愿处理权、自治权。

  • 表决权

    表决权是审议、决定首尔特别市政府和首尔特别市教育厅的政策和立法、民众诉求、其他首尔市相关事项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条例、意见、表决、批准、同意等形式。
    -条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预算提案的审查/批准/拒绝
    -决算的批准/拒绝
    -实施/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使用费、手续费、税捐、地方税和申购费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总统令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取得和处置
    -总统令规定的公共设施的安装和拆除
    -法律法规和条例未规定的预算之外的义务承担和权力的放弃
    -请愿的受理和处理
    -与外国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相关的事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市议会的权限,处理其他事务

  • 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利

    首尔特别市议会有权限制行政部门(首尔特别市政府、首尔特别市教育厅),以防止其独断专行和不正当处事,并要求其有错就改。该等权利的具体表现为:可要求市长/教育监出席、答辩、陈述意见,要求提交材料,查看现场,对行政事务进行审计和调查等。

  • 请愿处理权

    如果首尔市民或与首尔特别市有利害关系的人对首尔特别市的执政提出了不满或愿望,并要求改正,首尔特别市议会可以行使处理相关事务的请愿处理权。除了违反法令、干涉法庭裁决、侮辱国家元首的事项之外,灾害救助、贪污公务员的处罚、法令的制定与废止、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属于首尔特别市政府和首尔特别市教育厅权限的所有其他事项,都属于请愿事项。

  • 自治权

    首尔特别市议会拥有独立议事和决定、运营内部事务的权力,有权自行决定内部组织的权力、自主开展会议权力、审议并决定议员身份的权力等。